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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9****13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5485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9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53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三笔计算:以113705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45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7382.5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453.8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39元、财产保全费1177.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明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2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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