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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1〕0389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7日18时30分,浙C19471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104国道线和330国道线交叉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瓯海丽岙南大门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5.9吨。2021年4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李汉青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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