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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路政罚〔2021〕0372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日10时29分,浙C565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温源线郭溪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瓯海瞿溪顺得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3.81吨。2021年4月2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对隆汉广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2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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