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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077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景民二初字第198号
    案号 (2021)云2801执恢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鸿财支付报酬34974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77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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