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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广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42277****09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民初4060号
    案号 (2018)豫01执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借款本金3162万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2693702.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300万元、律师费27万元; 二、被告赵广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广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对被告河南丰太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睢县睢民路东侧(土地使用证号为睢国用(11)第00116号)的土地及被告河南丰太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睢县董店乡民太公路东侧(房产证号为睢县房权证2011字第1201000969号、睢县房权证2011字第1101000869号、睢县房权证2011字第1101003072号)的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认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对被告赵丽丽和被告王令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1单元1层3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89052号)、1层4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89089号)、2层3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88983号)、2层4号(郑房权证字第0701088984号)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认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1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丰太畜牧业有限公司、赵广宇、赵丽丽、王令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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