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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广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502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民二初字第141号
    案号 (2016)豫01执1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时,河南丰太生 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玉米定向收购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YLJT-YM-20131023)项下共欠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货款 2900万元及利润、利息548万元(根据《玉米定向收购销售合同》 YLJT-YM-20131023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暂计算至 2015年11月30日,以后连续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及利 息之日止),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二、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睢县丰太六和 饲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睢县豫粮六和饲料有限公司)40%股权已 ?于2016年3月25日过户、转让给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并以股权转让价款抵偿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河南 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金额的债务本金。河南省豫粮粮食 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由河南 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河南省国资委认可的河南大信资产 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同意根据评估公 司出具的豫大信评报字【2016】第012号评估报告,将睢县丰太 六和饲料有限公司40%股权的转让价格定为838.84万元。双方同 意抵偿日为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该40%股权登记在河南省豫 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之日。抵偿后,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尚欠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061.16万 元及利息(抵偿日前计息的本金金额为2900万元,抵偿日后计息 的本金金额为2061.16万元,利息具体金额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约 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计算); 三、本调解协议经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丰太 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字生效后3日内,河南丰太生态农 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以 清偿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 限公司货款本金的相应金额;以后每月10日前,河南丰太生态农 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清 偿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 公司货款本金的相应金额;从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 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实际支付其所欠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 限公司本金之日起,计算利息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2017年5月 10日前,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所欠河南省豫粮 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 四、如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本调 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所欠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 司的货款本金及利息,则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 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其所欠河南省豫粮粮食 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 司并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9858元,减半收取84929元,保全费5000元, 共计89929元,由被告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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