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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564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民初1397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3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金明子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3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辽宁际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被告辽宁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辽宁际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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