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环罚字201828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非法使用非清洁燃料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舟山恒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67387911XF法定代表人:孙正壹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长峙山2018年8月23日上午,我局现场查实,你公司锅炉房内堆放有一堆燃料煤,其表层由生物质覆盖掩饰,锅炉料斗内装满燃料煤,正在运行的6蒸吨/小时的锅炉未按规定改用清洁能源,仍使用煤作为燃料。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你公司锅炉未按规定改用清洁能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一台6蒸吨/小时的锅炉正在运行情况、燃料为煤的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一台6蒸吨/小时的锅炉正在使用燃煤作为燃料的事实。4、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8]47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8年8月28日下发文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用清洁能源作为锅炉燃料。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77号)的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政府已下发文件要求对燃煤锅炉进行淘汰改造。6、法定代表人孙正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2018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28号),期间你公司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听告〔2018〕28号)、《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送达回证》为证。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9 |
决定机关 |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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