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环罚字〔2017〕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恒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未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4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该公司正在运行的6蒸吨/小时的锅炉未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舟山市普陀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改用清洁能源,仍使用煤作为燃料。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6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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