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普环罚字[2017]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燃煤锅炉未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
行政处罚内容 | 舟山恒尊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67387911XF法定代表人:孙正壹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长峙山2017年4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实,你公司正在运行的6蒸吨/小时的锅炉未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舟山市普陀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改用清洁能源,仍使用煤作为燃料。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加气砖生产,6蒸吨/小时锅炉正在运行,使用时以煤为燃料,现场堆放煤约30吨的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运行的6蒸吨/小时的锅炉未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舟山市普陀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改用清洁能源,仍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事实。4、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普环责改[2017]10号)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4月5日下发文件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77号)的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政府已下发文件要求对燃煤锅炉进行淘汰改造。6、法定代表人孙正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2017年5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17]10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期间你公司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普环罚告[2017]10号)、《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6 |
决定机关 |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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