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龙环罚字[2017]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北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环罚字[2017]15号 浙江北泽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4月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龙湾滨海工业园区(龙湾阀门基地)四道三路810号南首建成阀门及配件加工项目并于当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普通车床30台、数控车床6台、立式车床6台、电焊机5台、试压机5台、油漆流水线2条、砂轮机8台、钻床8台、电动行车10台、抛丸机2台、卧式铣镗床4台,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废气、粉尘和噪声产生,已建成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一套,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抛丸机产生的粉尘经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但设施均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噪声直排环境。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生产车间情况以及废气和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事实;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已建成的废气和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6、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2017年2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环罚告字[2017]15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7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邵力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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