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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运政罚〔2022〕00195
    违法行为类型 02^03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5日11时42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8台金高速公路临海市区收费站外广场对浙J07755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葛广亮,车辆所有人是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3月22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无人机拍摄照片、现场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影印件、客运标志牌、包车合同、营业执照影印件、法人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对姚美玉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2
    决定机关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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