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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运政罚〔2022〕054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4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派发的工单(331081********000052、331081********000044):发现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三辆客运车辆超速。1月25日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管工单、受委托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2
    决定机关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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