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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德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8321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09)浙台商初字字第42号
    案号 (2010)浙台执民字第00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3-17
    发布日期 2014-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隆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利息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按百分之5.841计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隆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律师代理费94280元。 三、被告浙江鑫隆金属有限公司、阮建荣、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浙江鑫隆金属有限公司、阮建荣、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隆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46元,由被告隆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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