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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556****485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346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3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1年1月5日利息为56402.12元,2021年1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崔勇、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程平追偿; 三、驳回原告林州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元,减半收取1614.5元,由被告徐程平、崔勇、安阳市殷都区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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