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盈海普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9J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2750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24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3621213】。一、限被告东莞市盈海普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乔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光正返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000000元为本金,按2019年9月1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9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乔红雨对被告东莞市盈海普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乔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光正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940元(其中受理费12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刘光正负担438元,由被告东莞市盈海普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乔丹、乔红雨负担17502元。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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