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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盈海普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9J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穗仲案字第13760号裁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5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商铺款1968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1968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自2018年7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1968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 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第四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西海岸优惠抵扣费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自2018年7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 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第四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1200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依照《中坐人臣娃釉園昆享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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