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税一稽罚〔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441900050698304G,于2012年7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永,经营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社区工业区陈丰路94号之A厂房,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电子产品、电脑连接线、连接器、电脑周边设备、五金端子;销售:塑胶制品、铁壳螺丝;货物进出口。2012年8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广州市凯肖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是2016年3月29日,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25899640-25899642,货物名称为塑胶料,金额合计299,815.38元,税额合计50,968.62元,价税合计350,784.00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在《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4401000119062403814)的附件广州市凯肖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流水中反映,广州市凯肖贸易有限公司收到你公司转账的350,784.00元后,于当天将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深圳市众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025900040048821)的银行账户之中,存在下游企业资金回流的情况。针对函件中反映的资金回流情况,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公司的股东陈伟进行询问,检查平安银行出具的游宝云(开户行:平安银行,账号:6222980028852384)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和陈伟提供的其所述的(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6617004004869809)的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账单,上述资金回流情况确实存在,你公司与广州市凯肖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过实际业务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6月24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119062403814)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你公司于2016年4月、5月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50,968.62元。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在所属期2016年11月对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税款50,968.62元,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在所属期2016年12月补缴。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47,663.7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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