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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库车税罚〔2018〕2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工程服务)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及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在2018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截止2018年9月25日已逾期252天。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库车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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