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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信地博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32****4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02民初1691号
    案号 (2021)桂1202执1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被执行人广西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831.3万元、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9.7万元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广西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利息为662356.88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利息为184351.79元;2019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广西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10万元;3、被执行人广西信地博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荣德、赵望策、李亮、黄仁健、吴治志、韦忠全、罗松对上述(1)、(2)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冯米、韦明崇、覃凤群、韦雨辰、韦雨汐应在其所各自继承韦霁云(已去世)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1)、(2)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广西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池市金城西路北面左岸公社3栋201铺等347处的房地产〔桂(2018)河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3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及动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81792元,由被执行人广西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信地博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荣德、赵望策、李亮、黄仁健、吴治志、韦忠全、罗松以及冯米、韦明崇、覃凤群、韦雨辰、韦雨汐共同负担(其中冯米、韦明崇、覃凤群、韦雨辰、韦雨汐在其所继承韦霁云(已去世)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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