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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58****02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03民初106号
    案号 (2020)桂0403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1295860元货款及债务利息190491.42元(利息以本金129586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9%计算至付清止)给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诉讼费18178元,减半收取计9089元(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1295860元货款及债务利息190491.42元(利息以本金129586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9%计算至付清止)给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诉讼费18178元,减半收取计9089元(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1295860元货款及债务利息190491.42元(利息以本金129586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9%计算至付清止)给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诉讼费18178元,减半收取计9089元(原告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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