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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阴环行罚字[2020]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责令当事人10日内对现场物料覆盖到位,采取定时洒水等防尘控尘措施;并拆除混凝土生产设备,恢复原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2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