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贵城管建垃罚〔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3月22日23时在贵港市港北区盛世天禧建筑工地进行泥土内调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的车牌号为桂AF0697的车辆运输一车18.00立方米的泥土,从盛世天禧东门出发,运往盛世天禧另一个东门,共拉运23车(414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均未经许可,情节严重。认定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相关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9 |
决定机关 | 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赛龙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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