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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寿 市监 执队罚 字〔2020〕00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文件:“……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的;……”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建议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六元八角,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四元整,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两千三百二十元八角。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93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86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7
    决定机关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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