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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2357****44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2701民初873号
    案号 (2021)黑2701执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兴安岭淞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购煤款2 636 515.80元及利息(以2 636 515.80元为基数,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兴安岭淞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律师费80 000.00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由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负担13 9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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