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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卫职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9日江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山**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发现江山**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江山**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违法程度为较轻,情节后果为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元整。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