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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1〕0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06月10日19时,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梁琮、徐向相对江山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程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江山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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