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卫传罚[20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3月1日,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江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山邦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心电图检查室内治疗车上一瓶普清速干手消液标示的开启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失效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2、四号手术间内回风口查见有灰尘;3、消毒供应半污染区内医疗废物落地,未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容器;4、核酸采样点,正在上岗采样人员周欢欢未穿戴防护服。经调查核实,该医院消毒供应半污染区内医疗废物落地,未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违法程度为较轻,情节后果为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该医院存在未落实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该医院心电图检查室内治疗车上一瓶普清速干手消液标示的开启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失效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和四号手术间内回风口查见有灰尘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违法程度为较重,情节后果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的规定,一般情节,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以上5000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6 |
决定机关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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