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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赤 工商质监 罚 字{2018} 2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超期未检验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即刻停止使用超期设备,找有资质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处罚款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决定机关 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