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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18]143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0月29日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8日,杭州富阳国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雇用江苏县籍外来务工人员洪某实为员工,并安排至单位宿舍居住,未按规定将该人人员的身份信息报送或者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2018年10月29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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