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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18]115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5月8日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份开始,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只落实单人单锁,未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2018年5月8日被查获,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国盛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9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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