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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8063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方民二初字第156号
    案号 (2016)豫1322执1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4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净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城县七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代偿的贷款本息688481.37元;向原告方城县七十二潭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代偿的贷款本息688481.37元;向原告方城县鸿禧面业有限公司清偿代偿的贷款本息362358.62元。并自2015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方城县黑龙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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