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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78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985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3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同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单晓昌对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永禄粮油公司、永禄肥料公司、八达公司、单晓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永禄粮油公司、永禄肥料公司、八达公司、单晓昌负担。该款已由农业银行垫付,永禄粮油公司、永禄肥料公司、八达公司、单晓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农业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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