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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78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商初字第00111号
    案号 (2016)苏02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八达新材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同年3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逾期罚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005050元。 二、施永才、施昕昊应对八达新材料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合力公司、金通钢公司、八达电工应对八达新材料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2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3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8900元,由八达新材料承担,由施永才、施昕昊、合力公司、金通钢公司、八达电工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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