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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78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567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3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3
    发布日期 2015-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借款本金9942249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 二、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羡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275400元。 三、宜兴市八达电缆厂、江苏广益塑业有限公司、朱暗生、施永才、施昕昊对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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