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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78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广商初字第00096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1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9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结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及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分期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期内利息、罚息以及律师费150000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自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2、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剩余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3、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150000元。如果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可就所有未付剩余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律师费217800元全额支付)。 二、江苏英超环保有限公司、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褚科兵、毛秋芳、褚中芳、邵秀妹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有权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在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四、各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23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00元,由被告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英超环保有限公司、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褚科兵、毛秋芳、褚中芳、邵秀妹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缴,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英超环保有限公司、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褚科兵、毛秋芳、褚中芳、邵秀妹于2015年3月31日前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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