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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78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0957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3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0
    发布日期 2016-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一洲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融资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232%计算)。 二、何学军、张军芳对宜兴市一洲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宜兴市一洲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融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232%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一洲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宜兴市一洲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对登记在张军芳名下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今日星城花园33号1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0047612)的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2049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宜兴市一洲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6887张集装箱地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8567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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