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永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7789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324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5
    发布日期 2015-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茂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进口押汇垫付款48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573323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6日的利息1381204.63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9573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28650%上浮50%即8.592975%计算的利息; 二、茂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6日的利息1369290.55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上浮50%即9.45%计算的罚息; 三、茂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光大银行律师费损失67.5万元; 四、八达公司对茂达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在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第三项债务中42.4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邵其新、陈梅芳对茂达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光大银行就上述一、二、三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邵其新、陈梅芳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919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727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邵其新、陈梅芳提供抵押的宜他项(2013)第60238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抵押金额72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794元,由茂达公司负担,邵其新、陈梅芳承担连带责任,八达公司对其中的290169元承担连带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