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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西街街道西溪小区18号的龙泉市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里下畈综合供能服务站配电房和机房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该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事人主动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较轻,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龙泉市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里下畈综合供能服务站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19820101040017505502001)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缴款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5
    决定机关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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