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地税稽罚[2017]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4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580550.76元,已代扣代缴5403743.88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6806.88元。2.2015年,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056807.08元,已代扣代缴6416823.73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39983.35元。上述违法事实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行为,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6790.23元。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地税稽罚告〔2017〕40号),你单位对于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无异议。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8395.1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01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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