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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大陆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67****3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05民初5252号
    案号 (2022)苏0205执4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新大陆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昆山奥斯东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20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149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其中以21228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0元减半收取16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30元,由新大陆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奥斯东公司垫付,奥斯东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新大陆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新大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奥斯东公司21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7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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