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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大陆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67****3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846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1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新大陆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四川信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江苏新大陆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7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4520元,由信美公司负担120元,由新大陆公司负担4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新大陆公司负担(信美公司同意其预交本诉案件诉讼费由新大陆公司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新大陆公司应负担的本诉案件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信美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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