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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食药监食罚〔2019〕0202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2、罚款人民币70000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7059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机关 大兴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