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56****36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13570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9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陈健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21年7月13日的借款利息1,242,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242,000元,此款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30万元,余款142,000元于2022年2月底前付清,若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另行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陈健峰律师费95,000元; (原告陈健峰与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顺序为律师费、本金、利息) 三、被告屠德龙就被告上海顺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5,496元,减半收取计12,748元,由原告陈健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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