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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资溪县青云地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劻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09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民二初字第34号
    案号 (2014)金执字第00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6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劻文、赖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溪县香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8万元及利息97485.6元。二、被告江西省资溪县青云地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国竹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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