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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资溪县青云地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劻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09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金民二初字第66号
    案号 (2014)金执字第00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6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五被告张劻文、赖章梅、赖华军、李燕燕、江西省资溪县青云地板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22%计算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二、被告张劻文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5%计算从2012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650元由被告张劻文、赖章梅、赖华军、李燕燕、江西省资溪县青云地板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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