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土资执罚字〔2018〕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供即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齐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经济开发区土地建造房屋及道路设施。经委托江山市土地测绘院实地测绘,实际占地面积4958.7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房屋321平方米,变压器房137平方米,水泥空地860.86平方米,水泥路面3229.5平方米,碎石填层410.4平方米。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农村居名点用地4958.7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该地块地类为村庄4958.76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测绘图;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5.用地类型说明等证据。我局已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未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58.76平方米;2、对非法占用村庄4958.7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额49587.6元;3、建(构)筑物转交江山市经济开发区进行处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清)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作物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罚款处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江山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审计科(地址:江山市区江滨路61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郑卫平陈金和电话:0570—4111580地址:江山市区江滨路61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2 |
决定机关 | 监察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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