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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031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3066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5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9
    发布日期 2016-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九万三千五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一元(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千二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四百零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龙头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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