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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舒世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921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2民初5252号
    案号 (2018)皖0102执2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明代偿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0元,减半收取12220元,由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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