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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9****99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1863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贷款本金73955930.44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1394511.2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如被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配送中心冷库A幢、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交易市场A02幢、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万国路以北交易市场B3幢、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万国路以北4幢、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5幢与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以西“江苏润恒物流中心”2座交易市场和3座冷库所对应的所有租金收入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416186,减半收取2080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09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2303元,被告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07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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